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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自替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
2011-07-06|資訊來源: 大同人才網(wǎng)|查看: 2711
2011-07-06          來源: 來自互聯(lián)網(wǎng)          〖字號:       〗         背景顏色:

         核心提示:因家中有事,孫某在未經(jīng)公司管理人員同意的情況下,私自讓他的朋友李某頂替其上班。

2010年8月,孫某應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屬的工地看管樁機,2011年1月8日,因家中有事,孫某在未經(jīng)公司管理人員同意的情況下,私自讓他的朋友李某頂替其上班。李某在工作時,右腳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機壓傷。傷后,該工程公司將李某送往醫(yī)院治療,并支付全部的醫(yī)療費用。但雙方就李某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和工傷待遇問題產(chǎn)生了糾紛,到當?shù)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咨詢,李某的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。

仲裁委詢問后,給予解釋: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、第15條的規(guī)定,明確了工傷認定的主體應當是單位的職工。 所謂單位職工,是指依法辦理招工錄用手續(xù),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,雙方建立勞動關系,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,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工資收入的勞動者。李某沒有與該工程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(jù),也沒有證據(jù)證明自己在該工程公司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報酬。因此,李某與該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,只是私自替班行為。雖然李某私自替班發(fā)生勞動事故,屬于在工作時間,工作場所,因為工作原因發(fā)生的傷害事故,符合工傷認定的其他條件,但李某不是該工程公司的職工,故李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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